鹤岗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民终123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有,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滨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麓林花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徐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玲,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峰,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有、***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垚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0)黑08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20)黑0803民初61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元及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4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郑忠良
审判员  梁淑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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