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

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鹤岗市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4执407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岗市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袁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丰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黑0404执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凤
审判员 孙 敬
审判员 刘士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应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