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

(2020)黑04执异37号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执异37号

异议人(案外人):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华光商住广场**。

法定代表人:寇桂梅,职务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住所地,鹤岗市五道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兴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住所地,鹤岗市东山区16委**

法定代表人:杜莹莹,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瑞达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审查期间,12月24日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比优特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杨 巍

审判员 张晓平

审判员 张 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卫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