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

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75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张兴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忠臣,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国学,男,汉族,1962年3月11日出生,住迎春林业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鹤仲裁字第10号调解书于2019年8月13日以(2019)黑75执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黑龙江省迎春林业局迎林D1区6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国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国学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国学所有的位于迎春林业局迎林D1区6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井玉亭
审判员 姜惠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