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

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动岚健身休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99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鹤岗市五道岗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鹤岗市动岚健身休闲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5982487041,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28委新世纪广场西侧市总工会5、6、7层。本院在执行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动岚健身休闲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的(2019)黑040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6133.75元,并将房屋返还给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1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鹤岗市动岚健身休闲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房屋腾迁已完毕。经查,被执行人鹤岗市动岚健身休闲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人鹤岗市动岚健身休闲有限公司尚有51633.7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403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院印)
书记员  董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