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民终5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档案馆,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南山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潘文胜,职务馆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凡树,鹤岗市司法局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华,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档案馆档案编研科科长,住鹤岗市向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邮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心,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涛,男,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经理,住鹤岗市工农区
元702室。
上诉人鹤岗市档案馆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021)黑040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7.98元,因本院批准上诉人鹤岗市档案馆缓交至执行前,上诉人鹤岗市档案馆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上诉人鹤岗市档案馆无需缴纳,本院亦无需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厚
审判员 高红娟
审判员 赵桂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