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

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鹤岗市园林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民初1084号
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邮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心,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鹤岗市园林中心,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儿童公园正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崔鸿雁,职务:处长。
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园林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迎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