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

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鹤岗市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403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邮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岗市园林管理处,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儿童公园正门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本院在执行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园林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黑0403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三兴建筑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黑0403执5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 鹏 [核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