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15执2147号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绿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819636184(3-1)。
法定代表人:秦传飞,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渔牧村文史馆旁侨亚国际广场**(5)号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581600089。
法定代表人:匡术,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鄂0115民初20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623273元;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16232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45000元的损失,其中以13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498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704元、执行费2603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