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永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财保7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常福商务广场**公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819636184。
法定代表人:秦传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曦,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永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姚路陈家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63477715K。
法定代表人:李文婷。
被申请人:***,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永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永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永辉·名筑的房产(合同备案号:蔡130465782、蔡130465762、蔡130465728、蔡130465731、蔡130465783、蔡130465760、蔡130465687)。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6313135181820210000002)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市永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永辉·名筑的房产(合同备案号:蔡130465782、蔡130465762、蔡130465728、蔡130465731、蔡130465783、蔡130465760、蔡130465687),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涂素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叶沙
书记员叶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