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0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永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蔡姚路陈家垸**。
法定代表人:李文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贤富,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英,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纱帽街绿苑路**>
法定代表人:秦传飞,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市永辉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英、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4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罗英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上诉人武汉市永辉置业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罗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4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罗英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6,869元,减半收取38,43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434.5元,由被上诉人罗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76,869元,减半收取38,434.5元,由被上诉人罗英负担(此款上诉人武汉市永辉置业有限公司已垫付,被上诉人罗英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武汉市永辉置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朱越
书记员钟家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