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115执1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78196361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渔牧村文史馆旁侨亚国际广场25层(5)办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58160008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唐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138837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鄂0115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凯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8695元及利息,利息以92869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执行费12864元。
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等查询,查询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如下:
一、自2022年4月2日立案以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因二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其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本案为轮候冻结,无可供执行存款。
二、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侨亚系列关联公司近年因大量借款到期未兑付、拖欠员工工资、商铺回购未完成等情形,在全市范围已产生大量涉诉、涉执、涉访等案件。目前,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已组成侨亚系列问题专班并责成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调对侨亚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相关事宜正在进行中。
三、2022年8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惩戒,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不宜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武汉侨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侨亚颐乐园管理有限公司仍需继续履行(2021)鄂0115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