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山东众鑫某某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02民初4985号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女,19××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男,19××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众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众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众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