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902民初4985号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敢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女,19××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男,19××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众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众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众鑫**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