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新中诚建筑有限公司

辽宁新中诚建筑有限公司、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904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中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新中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其它案件处有工程拆迁款已冻结,停止支付。其名下无公积金、无股权红利、无收益性保险、无金融理财产品,未查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904执2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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