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异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陈贺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林,系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中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民族街甲217号7门。
法定代表人:霍春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生,系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新中诚建筑有限公司与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19日,异议人(被执行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冻结其建设银行阜新分行21×××15账户内部分存款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法院在执行中,查封冻结其建设银行阜新分行21×××15账户后,其上级单位汇入该账户349177.45元系李东友等四名职工的丧葬费,不属异议人所有,请求法院对此解除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辽宁新中诚建筑有限公司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封冻结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银行阜新分行21×××15账户349177.45元,上述款项所有权为对应的职工及家属,非被执行人所有,对此,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执异355号执行裁定书已对该款项性质予以确认,故应依法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对阜新通达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银行阜新分行21×××15账户349177.45元的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冉 力
人民陪审员 康红梅
人民陪审员 黄萍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