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2244号
原告:劲驰(天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B60T6P),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赤路-798号院内5号。
法定代表人:孙加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来,天津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97405701J),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北刘村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世华。
原告劲驰(天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建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劲驰(天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劲驰(天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劲驰(天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劲驰(天津)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权 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薪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