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商初字第1923号
原告:宁波亚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汉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亚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汉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亚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亚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宁波亚茂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