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众友机械有限公司

宜昌众友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木马投资集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128号
原告:宜昌众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安董路。
法定代表人:林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有学,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木马投资集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子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众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木马投资集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全国各地突发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将该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各地政府包括本市在内陆续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诉讼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屈年春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辰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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