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7128号之一
原告:宜昌众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镇安董路。
法定代表人:林利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有学,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明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木马投资集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子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昌众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木马投资集团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屈年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奕然
书 记 员 赵奕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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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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