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381民初5186号之一
原告: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杨军伟,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冰,系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文玲,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昌,系辽宁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英,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文库,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系辽宁广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李生效,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系该院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毓,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负责人:陈海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全,系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城市牛庄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海城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鞍山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20元,减半收取8,6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陈 雪
人民陪审员 赵平祺
人民陪审员 孙思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