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沛县***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与被告沛县***人民政府、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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