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1762号
原告:***,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原告***与被告沛县***人民政府、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