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润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民初2321号 原告:徐州润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1Y4WYC38,住所地睢宁县庆安镇***(睢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301973797D,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润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后原告徐州润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润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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