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沛县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执保365号 申请人:***,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申请人: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与沛县***人民政府、徐州星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3)苏0322执保1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577.5元(开户行:沛县农村商业银行新建支行,账户:32×××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城北路支行,账户:62×××83_156_1)。现***申请解除对***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577.5元的冻结(开户行:沛县农村商业银行新建支行,账户:32×××9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汉城北路支行,账户:62×××83_156_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絮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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