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执保489号
申请人:吉林省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付振作,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孙宏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2)吉0113民初133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元人民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