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2268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
申请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2902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由长春建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沈公路以南、兴顺路以东、力旺·格林春天四期49幢1单元101号、丘地号4-103/4-119(101)、建筑面积73.64平方米房屋房籍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 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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