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2执保2462号
申请人:长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雯搏,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吉林省城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李秋蕊,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申请人长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5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出具诉前保全函。申请人长春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吉林省金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以北、广德东街以西、太和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香水湾二期11幢109号房【合同编号:945646,楼栋四角号码:6-3/24-7-11,房间号:109,建筑面积:93.11平方米】的产籍;
二、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以北、广德东街以西、太和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香水湾二期11幢110号房【合同编号:945634,楼栋四角号码:6-3/24-7-11,房间号:110,建筑面积:93.14平方米】的产籍;
三、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以北、广德东街以西、太和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香水湾二期11幢111号房【合同编号:945625,楼栋四角号码:6-3/24-7-11,房间号:111,建筑面积:93.14平方米】的产籍;
四、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以北、广德东街以西、太和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香水湾二期11幢112号房【合同编号:945617,楼栋四角号码:6-3/24-7-11,房间号:112,建筑面积:94.92平方米】的产籍;
五、轮候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长春市二道区乾安路以北、广德东街以西、太和东街以东、同康路以南香水湾二期9幢106号房【合同编号:947988,楼栋四角号码:6-3/24-7-9,房间号:106,建筑面积:100.26平方米】的产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卫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