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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长经技人社监令字【2021】105号)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罚款人民币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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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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