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82民初230号之二
原告:牙克石市中合万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李江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佳禹,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位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牙克石市中合万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中合万佳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牙克石市中合万佳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88元,减半收取计18994元,由原告牙克石市中合万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树亭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媛媛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