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182民初1668号
原告: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营业场所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集资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公滨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位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源路桥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天源路桥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天源路桥公司因与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黑河市天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