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523民初758号
原告:***,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包静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贺,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计26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延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富 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