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黑8111执1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超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超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才某某,男,汉族,1960年10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才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2)黑8111民初127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23年7月21日向被执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才某某应履行2153095.45元,已履行0元,未履行2153095.4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只冻结了工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车辆等查询回执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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