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81民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街000101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告原告):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牡丹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龙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1)黑8109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牡丹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过程中,一审法院应依据双方当事人举证,综合判定案件事实,据实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2021)黑8109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牡丹江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