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1389号之一 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城厢镇太丰村2号港储场地6#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7035727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77032506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8元,减半收取804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524元,由原告****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