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9356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灵均先进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兰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16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灵均先进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合并审理。现灵均先进材料(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灵均先进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灵均先进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中启建设(苏州)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保全费5000元,由灵均先进材料(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