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02民初6537号
原告:嘉兴市金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横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59098461N。
法定代表人:徐利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杨蕴,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中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梅花洲景区4幢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0955863N。
法定代表人:陶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金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中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后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前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