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4)承中法执字第00156号
郑州蓝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城市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承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承德市城市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6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屈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