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高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深高某某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3291号
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裕民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87226785Y。
法定代表人:李冬梅,董事长。
被告:深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兴华产业园二号楼)8层809、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08519879。
法定代表人:林国辉。
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淄博淄柴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