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第二大街58号创业大厦(兴华产业园二号楼)8层809、810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韧,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机废物系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OrganicWasteSystemsPublicLimitedLiabiIityCompany)。住所地:比利时王国根特市杜克北5号(DokNoord59000GentBelgium)。
代表人:查尔斯·吉伦(CharlesGiel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荫,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相思湖新区邕隆公路石西垃圾处理厂办公楼(1栋)。
法定代表人:唐水秀,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更现名,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机废物系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机废物公司)、原审被告广西**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8)豫01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集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有机废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有机废物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被诉侵权技术采用了循环搅拌技术,所处理的物料含固率低于10%,属于湿法发酵,系现有技术,没有落入有机废物公司的专利号为ZLZL02812346.8、名称为“厌氧发酵有机物质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就本案涉及的南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厂项目,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深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有机废物系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25万元(以下币种同),按照有机废物系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以下方式支付:
BENEFICIARYNAME:OWSNV
BNF'SACCOUNTNO:BE15290003832430
SWIFT/BICCODEBNF’SACCOUNT:GEBABEBB
ACCOUNTINGBANK:BNPPARIBASFORTIS
SWIFTCODE:GEBABEBB
INTERMEDIARYBANK:BNPParibasHongKongBranch,HongKong
SWIFTCODE:BNPAHKHH
二、有机废物系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已无纠纷,有机废物系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就本案涉及的事实向深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再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他权利或利益;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有机废物系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深高**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生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钱建国
审 判 员 颜 峰
审 判 员 陈瑞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毛 涵
法官助理 廖 恋
书 记 员 孙静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