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403民初101号
原告: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大厦A座E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DHKW9B。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丰收,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相远,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路北彩虹小区2号楼1楼西侧三间、2楼西侧五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9331XR。
负责人:陈海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安,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丰收、袁相远,被告平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事故赔偿费用共计18425.69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4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保险是对原告在卫东区建设施工项目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保障,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4日至2021年11月25日。2021年9月29日,原告的施工人员彭小星在施工过程中拆卸门头下脚手架时,不慎跌落地面,手骨骨折。彭小星受伤后,被送往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侧尺骨茎突骨折,进行手法复位后肢具固定,住院4天出院。出院后彭小星在家中持续十多天不见消肿,再次去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复查,在检查时发现桡骨骨折复位没有对接到位,经诊断需要进一步进行手术治疗,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18425.69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仅将彭小星第一次住院治疗花费的医疗费予以理赔,但对彭小星第二次住院花费的医疗费用,被告以同一案件已经结案为由拒绝理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平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辩称,原告所提出的赔偿,伤者为高空作业,且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不符合国家高空作业规定,原告与伤者为劳动雇佣关系,他们是否赔偿是依据劳动雇佣关系确定的,我司与原告为合同关系,保单中特别约定中第五条规定,被保险人雇佣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时因未系安全带不符合高空作业标准的未依法作业属明确约定除外责任,我司不予赔偿。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威泰公司在被告平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保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4日00时起至2021年11月25日24时止。工程项目名称:平顶山市卫东区鸿鹰办事处饮食服务公司家属院、五号院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施工项目。其中,从业人员每人医疗费限额50000元。特别约定:……5、被保险人雇员从事高处作业时因未系绑安全带导致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高处作业以《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中的定义为准。原告威泰公司称,其工作人员彭小星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产生医疗费,被告平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根据原告威泰公司提供的彭小星的住院病例显示,2019年9月26日,彭小星“从约3米高处脚手架摔下”。被告平安财险平顶山支公司称,“被保险人雇佣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时因未系安全带不符合高空作业标准的未依法作业属明确约定除外责任,我司不予赔偿”。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2008)的规定,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员工在高处作业时系绑安全带。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4元,减半收取130.32元,由原告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段婧婧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曲含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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