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翠云廊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绵阳福钥皓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25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街中段188号聚源首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056537428;
被执行人绵阳福钥皓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宏仁乡五星村五社;
被执行人彭佑明,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重庆市北碚区人,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绵阳福钥皓实业有限公司、彭佑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由梓潼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川0725民初7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1、本金2656442.39元及利息;2、退还保证金520000元;3、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1097060元及利息;4、鉴定费60000元;5、执行费3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且均已被冻结在先,我院未对该款予以强制扣划。
本院通过梓潼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
因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做出了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并将《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罚款决定书》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
本院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波
审判员 陈永超
审判员 刘晓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