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民终1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西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王成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58号5-6楼。
法定代表人:孙会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气象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2年5月5日向上诉人***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侃
审 判 员  贺清生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梁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