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93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58号5-6楼
法定代表人:孙会峰。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延年路9号君耀广场5栋1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全。
被执行人:佛山市怡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延年路9号君耀广场5栋114室。
法定代表人:朱**全。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601房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周诚。
关于原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创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赶工奖120163.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赶工奖为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佛山市怡创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1.64元、财产保全费1120.82元,两项合共2472.46元(原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创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创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案在审判阶段财产保全冻结了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8011××××5162银行账户,该账户暂无实际冻结款项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936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怡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怡创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黄泽欣
审判员 周扬芷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婉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