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21民初1594号
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江东新区临江镇临江工业园塘尾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977308351。
法定代表人:陈焕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是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58号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4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40823J。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81元、保全费4801元,均由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