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624民初1239号 原告:深圳市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广东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源钢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第三市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源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第三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源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51692.15元及工程价款利息暂计25518.09元(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自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12月20日)。以上费用合计:277210.2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深圳福田(和平)**双创物流园(科技孵化园)建设PPP项目工程——钢结构分项工程合同】已于2020年4月底完工并验收合格。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暂定造价为1485135.41元,且合同暂定价款不作为结算依据,最终结算以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为结算依据;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签订合同进场施工后,按完成合格实物工程进度以业主的相应比例拨付工程款:1.)工程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一周内支付乙方合同金额的30%作为工程预付款,用于乙方进场及采购材料;2.)工程进度款:乙方每月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请款,请款金额为月工程量的85%。;3.)工程结算款:钢结构完成验收后,甲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后除留下肆万元整作为质量缺陷保修金(保修期两年),余下工程款7天内付清给乙方。该项目工程于2020年4月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最终实际工程量金额为1497232.77元,被告只给付原告合同价款合计1245540.62元,尚欠款251692.15元,原告已多次将结算单交给被告催促付款,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款项,导致原告遭受严重损失及利益损害。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诚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第三市政公司书面答辩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公正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涉建设项目虽已竣工,但建设单位尚未完成最终结算工作,我司也没有收到相关工程款;另根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六条约定,我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原告诉请支付的工程结算款尚未确定,且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1、原告营业执照,2、被告营业执照,3、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4、结算单,5、律师函、关于《律师》复函,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被告提交了《关于深圳福田(和平)**双创物流园(科技孵化园)建设ppp项目提交财政评审事项的通知》复印件和《单位工程(子单位)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作为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被告广州第三市政公司经项目招标,取得案外人广东深和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和平县工业园内的“深圳福田(和平)**双创物流园(科技孵化园)建设ppp项目”的承包施工权,该工程总项目于2018年2月23日开工,2021年1月28日竣工验收。2019年10月8日,被告广州第三市政公司作为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建源钢公司,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深圳福田(和平)**双创物流园(科技孵化园)建设ppp项目——钢结构分项工程。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中约定:“(一)分包人在总承包人向业主取得相应工序工程款项前,无权要求总承包人支付相应工序项目的任何工程款项,所以,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只能在收到业主的工程款后,才能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七)款约定,根据工程的进度、质量、履约情况和双方合同支付有关约定办理付款手续……(五)工程结算。1.乙方提交工程结算书给甲方,甲方汇总后按审批程序办理审核。以最终审核结果为支付结算款的依据。但甲方在向监理工程师、业主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上的签字、**仅为初步申请,并不表示对乙方完工进度的确认。乙方不得以此为依据向甲方主张权利。……”2020年4月,案涉钢结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4月13日,原告制作的《深圳福田(和平)**双创物流园(科技孵化园)建设ppp项目——钢结构分项工程结算书》,确认结算金额1497232.77元,被告广州第三市政公司已向原告深圳建源钢公司支付1245540.62元。2023年3月16日,案外人广东深和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广州第三市政公司发出《关于深圳福田(和平)**双创物流园(科技孵化园)建设ppp项目提交财政评审事项的通知》,告知应于3月31日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县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要求完善好工程结算材料提交到项目公司**并报送财审部门,目前建设单位尚未出具最终财政评审结果。2023年1月11日原告向本院首次提起诉讼,2023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23)粤1624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后,原告不服裁定结果遂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2023)粤16民终1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3)粤1624民初4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建源钢公司和被告广州第三市政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建源钢公司已按合同内容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被告广州第三市政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但上述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需在建设单位完成最终审定工程结算造价后,方能办理分包结算事宜。现案涉钢结构分项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且原告单方签署钢结构分项工程结算书,但上述合同均注明了具体的工程量、最终结算金额以最终审计为准,且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案涉总工程未审定结算是被告恶意拖延所致。因此在此情形下,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工程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实际亦无法确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但现因案外人广东深和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的结算审计尚未完成,故原告客观上无法确定其具体的诉讼请求,其可待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因此原告主张工程款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58元,由原告深圳市建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