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州环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白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05民初2014号
原告:***,男,蒙古族,1971年3月1日出生,大专文化程度,河南愚公环艺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女,蒙古族,1970年2月6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洛阳集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白山,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洛阳集优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集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世家园5栋1-7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河南愚公环艺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城区西关精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白山、洛阳集优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愚公环艺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331元,减半收取11165.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 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闫帅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