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凌磊,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华桥,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蕲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1126民初35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7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1126执14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程军中
审判员 陈志勇
审判员 甘 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