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荣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18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黄浦东宫B座13楼,营业执照注册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青龙街。
法定代表人:章兵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作发,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仕尧,武汉市江岸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长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863号。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863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中心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江峡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51号。
法定代表人:杨前生,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上海市海华永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城公司)、湖北长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江水利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长江委服务中心)、武汉江峡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江峡修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2民初7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荣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长江委服务中心、江峡修理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85000元并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利息,未起诉长峡公司。长峡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后,荣城公司未明确其对长峡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直接判决长峡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欠妥。现长峡公司、荣城公司均提出上诉,荣城公司上诉中仍要求长江委服务中心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现需对荣城公司进行释明,征询其对长峡公司及长江委服务中心的诉讼主张是否有改变,确定荣城公司明确的意思表示,固定荣城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2民初75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16元,上诉人湖北长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16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 瑜
审 判 员  陈继红
审 判 员  刘鑫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一凡
书 记 员  罗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