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739号
原告:河南万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东城国际1号楼B座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76509971K。
法定代表人:任万豪,董事长。
被告:山西鑫鼎晟土地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7号中港演义中心5幢25层25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837386674。
法定代表人:周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鑫鼎晟土地开发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万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万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万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河南万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颖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翔宇
书记员王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