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6民初49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川鄂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22006295C。
法定代表人:滕建军。
被告:***,男,1969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原告***与被告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对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