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来某某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2827执2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接龙桥路环西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90587481T。
法定代表人:宋孝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土家族,生于1964年6月25日,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第三人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来凤县翔凤镇川鄂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722006295C。
法定代表人:滕建军。
本院在执行来******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鄂2827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廖世军(已故,系**亡夫)在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2007079.67元工程款未领取,该笔工程债权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另查明第三人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内有1200000元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来凤县通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专户内有1200000元余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世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莉